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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有云,“明德慎罚”,说的是要道德教化,慎用刑罚。
在今天,“首违不罚”“轻违不罚”等举措也彰显出新时代的法治精神。
但是,什么程度的违法行为算“轻微”?
裁量的尺度很关键。
2月16日,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共同推进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

《规定》重点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免罚轻罚规定的核心裁量要素进行了细化,以此推动免罚轻罚制度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轻罚免罚上,长三角三省一市将拿起“一把尺子”,统一执法尺度。
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五)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作出了免罚轻罚的规定,增加规定了三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即违法行为轻微不罚、初次违法不罚和无主观过错不罚。这一规定相对宽泛,“罚”与“不罚”又对当事人影响重大,这就导致,在执法实践中,如何把握“罚”与“不罚”的尺度和标准,成了难题。《规定》的出台,正是为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统一规范、细化可操作的执法指引,为推动免罚轻罚制度落地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供给。对分散于各种法律文件中关于轻罚免罚制度的内容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提炼,《规定》充分借鉴了长三角和全国其他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的经验,是建立统一的长三角市场监管执法制度的首次破题。近3年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累计办理减免行政处罚案件4200多起,减免金额近9500万元。
据了解,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率先印发了《安徽省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2021年,安徽省司法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新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明确符合条件的52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免予行政处罚,涉及个私、价监、网监、广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登记注册、消费维权等多个执法领域。
《规定》出台后,将与之前印发的“清单”等组成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将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具体化、标准化,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了规范化执法的“操作指南”,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