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在疫情期间,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滁医保发〔2022〕37号《关于印发滁州市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医保局决定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缓缴对象。 缓缴对象主要为参加本省职工医保的 中小微企业,以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 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期限。 自征缴2022年 8 月份职工医保费起, 对上述对象缓缴 3 个月的单位缴费,已缴纳 2022年 8 月职工医保费的单位,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补缴期限。缓缴期结束后,原则上缓缴单位应于缓缴结束次月一次性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单位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保费。
积极推行“免申即享”服务。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联合确定中小微企业缓缴名单,纳入缓缴名单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新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及未纳入缓缴名单的参保单位,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并出具书面承诺,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缓缴政策。(定远县医保中心 许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