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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7日,程某和黄山某投资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所购商铺层高4.1米,套内建筑面积107.06平方米,2011年10月28日前交付。2011年10月26日,程某收到交房通知书,准备接收时却发现该房屋存在诸多问题:设计有两面墙体的北侧仅砌筑一面墙、墙面多处裂缝、层高明显未达到合同约定高度等。程某拒绝接收房屋。经交涉未果,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黄山某投资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将报备的原设计有两面墙体的北侧变更设计为一面墙体,该设计变更未告知程某。经测量,该房屋有32.56平方米的层高为4.05米,74.5平方米的层高为3.62米。法院认为,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未告知购房者,应按原设计图纸恢复一面墙体后交付。讼争房屋的实际层高不符合合同约定,必然对房屋的使用价值造成影响,也导致其价值的贬损,法院已委托中介机构对此项贬值损失进行鉴定,黄山某投资公司应赔偿程某此项损失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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