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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开始,池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执行城乡统一标准。
根据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城镇和农村扶助标准每人每月相差80元至120元不等。今年,池州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统一执行城镇标准,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同时,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实行分级扶助,一、二、三级分别按每人每月300元、200元、100元标准发放扶助金。
( 来源:安徽日报 作者:徐建 )
责任编辑:于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