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刊发《法院认定贼退赃,被盗一家却没拿到钱》一文后,一直不愿接受记者采访的池州石台县警方终于直面记者,给出了当时退赃的详细清单。怀宁县的受害人江先生在获悉退赃清单后,认为退赃太过随意。
石台警方称赃款已退
2010年,安庆怀宁的江先生家里被盗了13500元,不久之后嫌疑人在池州石台县落网。直到最近,江先生才知道石台县人民法院已经于两年前做出了判决,其中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安庆、池州作案数起,被抓获后已经退出了大部分赃款。而被盗数额最大的江先生没有得到一分钱的退赃款。
昨日,石台县公安局的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我今天都在关注你们的报道,而且专门调出了这个案子查看。”据该负责人介绍,2010年4月27日,石台县主城区先后发生10余起入室盗窃案。一个月后,犯罪嫌疑人陈某、胡某落网。石台警方侦查过程中,一并破获了发生在东至、怀宁县的盗窃案件,扣押赃款11300元。“这笔赃款的退赃过程有详细清单,我们警方没有截留赃款。”该负责人表示。
“退赃清单”引受害人质疑
在石台县法院关于此案的刑事判决书中,记者看到:东至县张某被盗2617元,石台县曹某被盗4000元、王某被盗30元、李某被盗700元。
石台县公安局负责人告诉记者,破案之后,他们将扣押的赃款分别退还石台县曹某、王某、李某和另一名受害人徐某共计8690元,退还东至县张某2000元,共退赃10690元。剩余的610元,石台警方就用作犯罪嫌疑人陈某在看守所内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费用。
昨晚,当记者把石台县公安局列出的退赃清单报给怀宁的江先生后,他表示:“小偷被扣押的一万多元都退给了池州的受害者,为什么我这个安庆的受害者一分赃款都退不到?而且我被偷的钱是大头啊!”江先生还说:“还有一部分赃款居然退给小偷让他在看守所里用,这不是用我们受害人的钱供小偷继续挥霍吗?”
法院判决后,警方已无钱再退
昨晚,记者把江先生的质疑反馈给了石台县公安局。
该局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在抓获嫌疑人时,部分赃款已经被嫌疑人挥霍,导致受害人的损失没有赔偿到位。至于江先生质疑退赃咋全分配给“本地人”,该负责人解释道,在抓获嫌疑人陈某、移送起诉时以及法院审理中,陈某均不承认在怀宁县盗窃,因此警方只退了石台和东至县的赃款。而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在怀宁偷盗后,石台县公安机关已经无钱再退给江先生。
公安机关为啥不等法院判决后再退赃?对此,石台县公安局负责人表示,他们办案与法院判决都各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与我们(执行)都正确。”
江先生表示,石台县公安局说的法院判决和公安机关执行都正确他无法接受。“法院判决认定犯罪嫌疑人到他家盗窃巨款,而且嫌疑人退出大部分赃款。而石台县公安局却在法院判决之前,就把赃款按自己的意愿分配了。”江先生表示,公安机关在法院判决之前就独自分配赃款,让他这个最大的受害人吞下了最大的苦果。
就此事,律师程永清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警方退赃时有义务告知受害人,受害人也有权拿到退赃款。如果情况复杂,公安机关应该是随案移送,由法院根据判决结果,根据受害人受损失的情况来退赃款比较合适,这样对受害人来说也比较公正。(査柳志、向凯) |